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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中央单位可享北京科创政策

编辑: 蝶舞 来源:北京日报 2022-11-03 15:45:49

导读: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允许注册在海淀园的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创新者赋权,利好转化者。

记者  孙奇茹

为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要求,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通知》,允许注册在海淀园的中央单位(以下简称“在园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创新者赋权,利好转化者。

2019年11月27日,为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瓶颈和制度障碍,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调动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积极性为核心,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称评审、勤勉尽责、适用范围扩大等方面做出创新性制度设计,有效激发了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北京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制水平提升到崭新阶段。

北京市拥有丰富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大多归属于中央在京单位。《条例》虽已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成果转化活动主体,但中央单位一直以来对能否适用《条例》心存顾虑,推动成果转化工作内生动力不足。政策的出台,将全面消除在园中央单位的后顾之忧,不仅可激发在园中央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充分释放《条例》的制度红利,对于促进央地协同,推动北京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是政策的重要亮点。例如,《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提高到70%以上,增加科技人员获得感。通知明确,在园中央单位把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后,更大范围的科技人员将实现“我的成果我作主”,激发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联合市相关委办局加强与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和在园中央单位对接,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快推动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政策落细、落实、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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