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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编辑: 蝶舞 来源:北京晚报 2021-03-29 16:14:36

导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禁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出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提醒告诫书,14类商业营销宣传被明确禁止。

记者  张楠

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禁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出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提醒告诫书,14类商业营销宣传被明确禁止。

记者注意到,告诫书中提到的“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包括广告主(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

告诫书提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商业营销宣传从业者要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序良俗,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告诫书还提出,鼓励对涉导向问题商业营销宣传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明确对14种行为说“不”

■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严禁营销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严禁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

■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严禁各类宣传“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包括:宣称“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RDHY中心”(人大会议中心)等情形。

■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制作和发布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或者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严禁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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