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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

编辑: 蝶舞 来源:北京日报 2020-11-26 11:25:16

导读:昨天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记者 高枝

昨天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此外,对创新型金融产品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测试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经营范围,二审稿规定,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为给予金融创新必要发展空间,二审稿提出,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机制,区分检查力度措施。”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介绍,对于已经检查过的、检查合规的金融机构适当调整检查频率和检查内容覆盖面,对于问题多发或者有预警苗头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区分主体优劣,逐步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据此,二审稿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和风险状况等,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此外,政府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指导,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风险预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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