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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出台共享单车新规 禁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

编辑: 蝶舞 来源:北京日报 2017-08-04 09:56:53

导读:昨日,交通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十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鼓励免收押金,同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记者 范晓 实习生 黄仕明

昨日,交通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十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鼓励免收押金,同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运营企业要对用户注册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在文明出行方面,意见明确,“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有必要实行实名制,也有少数用户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对此,意见提出,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车辆投停放采取“正负面清单”

在单车投放与停放管理方面,意见提出,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发展实际等因素,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交通部表示,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经济奖惩、信用记录等综合措施规范停放,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意见同时明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意见提出,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企业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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