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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运单保护用户信息

编辑: 蝶舞 来源:北京日报 2017-07-25 09:37:02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快递不得收寄;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记者 高健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快递不得收寄;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条例》要求,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针对大众诟病的关于快递的种种陋习,《条例》也作出规定。

首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保方面,《条例》提出,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同时,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的从业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快递企业有上述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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