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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持期限5年系误读

编辑: 蝶舞 来源:京华时报 2016-11-28 13:18:07

导读:11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就《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随后有媒体报道称,“开发商的自持期限为5年”。市住建委表示,此为媒体误读,征求意见稿中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拟为70年。

11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就《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随后有媒体报道称,“开发商的自持期限为5年”。市住建委表示,此为媒体误读,征求意见稿中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拟为70年。

据悉,10月13日,市规土委发布第一次补充公告,明确此前公布的海淀永丰和大兴黄村的4宗地块,将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

10月28日,市规土委发布第二次补充公告,明确了市住建委将对“限房价、竞地价”地块中建设的商品住房和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进行管理的四方面内容。其中提出,项目中竞建出的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将按照本市届时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根据补充公告中公布的竞买规则,这4宗地块均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投报商品住房面积比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为100%时,则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11月16日、17日,4宗试点地块出让。4宗地块的住宅部分,开发商自持面积均投报至100%,全部企业自持,没有可销售的商品住房。

为规范企业“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的租赁管理,前天市住建委公布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因此试点项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也应为70年,从未有过“5年”一说。

根据这4宗地块的出让补充公告,试点地块将来销售的商品住房,自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这里指的是如果在出让过程中未达到企业100%自持,有部分可销售的商品住房,为防止短期转卖获利,要求购房家庭在购买这部分住房后,持有5年方可再次上市销售,而非开发商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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